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区政办发〔2023〕6号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宿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宿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共治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水平,根据《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2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指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含网络及其软硬件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园区、各区直部门牵头建设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含新建、续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和30万元及以上的硬件设备采购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符合宿迁市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相关顶层设计要求,以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务云为依托,以智慧化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统筹组织建设、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加强扎口管理,强化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计划申报、项目审核、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系统运维、监督评价”等流程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宿城区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扎口管理、督促检查、绩效评估,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标准规范制定、规划计划编制、需求方案把关;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信息资源目录审核、数据资源发布等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监管,会同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评价;区发改局负责工程类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并根据项目建设运维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主体,负责梳理需求、计划申报、项目建设、运维实施、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会商机制,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咨询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小组),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等进行评审,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专家咨询小组由区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七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结合自身信息化建设需求,于当年度9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背景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安全体系、软硬件配置、项目特色、创新应用场景等基本内容。

  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第九条  信息资源共享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项目建设方案必须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开放等具体内容,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分级分类管理。

  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综合指挥调度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区财政做好年度预算安排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在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项目应当符合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实施进度,区财政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

  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建设实施。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区财政不再安排预算。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四条  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根据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组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过程性管理。纳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如确需变更或调整建设内容的,应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的基本要求,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要求外,政务信息化项目相关信息系统原则上使用区政务云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采购使用其他云计算服务的,应使用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云服务商。

  第十七条  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相关系统平台必须和国家(省、市)级数据标准一致,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归宿城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区大数据管理局统筹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秉持“按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及时将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数据采集、共享和利用。同时,新建项目的系统平台必须向区政府建设的各类信息系统免费提供软件接口和实时数据传输服务,打通信息壁垒。

  第十八条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计划申报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区大数据、网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性指导。

  第二十三条  除区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外,使用其他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集约、协同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系统上线运行三个月后进行,系统上线运行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试运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专家咨询小组会商审核通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第三方机构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在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未提交备案的项目,不予安排后续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电子档案,项目有关各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软硬件产品网络安全可控资料,以及技术开发文档和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第七章  系统运维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相关系统使用部门负责系统、网络、数据及设备的运维。同时,系统运维还需符合数据共享、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需要升级的,由相关部门提出需求并形成升级方案,重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委托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运维单位如采购技术服务外包,应当建立技术服务外包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及时评估服务外包网络安全风险,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和要求。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督促检查,每年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大数据、网信、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资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据。发现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指挥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涉密项目依据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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